(2013)长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建康所有的陕AXXX**号货车的车户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