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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敏与肖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肖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胡敏。委托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奕。委托代理人王燕,系被告肖奕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7号。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肖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敏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