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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法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冼词贝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永东村民委员会北音村民小组返还押金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冼词贝;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永东村民委员会北音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法初字第11号原告冼词贝。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永东村民委员会北音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冼词智,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冼词贝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永东村民委员会北音村民小组返还押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永东村民委员会北音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本案返还押金的纠纷是以该确权为基础,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