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朝生与赵卓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生,赵卓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蔡朝生。委托代理人陈诚。委托代理人陈劲。被告赵卓平。本院在审理蔡朝生与赵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朝生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朝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蔡朝生负担。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明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