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真义、徐玉菊二人违法生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真义,徐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真义。被执行人:徐玉菊。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刘真义、徐玉菊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2年09月23日作出的邱征决(2012)172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刘真义、徐玉菊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6000元。本院于2013年04月0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72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2)17277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72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