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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曹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余,孙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曹明余被告:孙庆安本院在审理曹明余与孙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余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明余负担。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