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曹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余,孙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曹明余被告:孙庆安本院在审理曹明余与孙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余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明余负担。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