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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宝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贾云从(又名贾运图)。被执行人张宝明。申请执行人贾云从(又名贾运图)诉被执行人张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未找到被执行人;再由于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坤审 判 员  郑广平代理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