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林秀梅、珠海国信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林秀梅,珠海国信置业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梅,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国信置业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蔡广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林秀梅、珠海国信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