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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梁沅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沅,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梁沅,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满族。被告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沅诉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沅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由原告梁沅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