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梅艳丽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艳丽,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梅艳丽,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少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梅艳丽与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仲裁字第006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艳丽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梅艳丽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中段安顺花园6009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8340元、本案仲裁费46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另被执行人已自动支付违约金8340元、本案仲裁费4690元,但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梅艳丽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最高一、解除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中段安顺花园6009号房屋的查封。二、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中段安顺花园6009号房屋的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梅艳丽(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209121642)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