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邱素苓与付世林、杨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素苓,付世林,杨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邱素苓,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广(系原告丈夫),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世林,农民。被告杨利(系付世林妻子),农民。原告邱素苓与被告付世林、杨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素苓及委托代理人刘广和被告付世林、杨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素苓诉称,2012年10月29日17时许,原告在自家门口与被告杨利发生口角争执,杨利动手殴打原告,被告付世林将原告踹倒在地,致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胸、腹软组织损伤。原告花费医疗费400.67元。二被告无端殴打原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0.67元。被告付世林、杨利辩称,原告先打的被告杨利,后被告付世林踹了原告一脚,但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17时30分左右,在原告家门口附近,原告与被告杨利因言语纠纷发生口角产生争执,原告与杨利动手撕扯、抓打对方身体,期间被告付世林将原告踹倒在地,导致原告受伤。以上事实有三河市公安局作出的三公(段)决字(2012)第004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原告主张医疗费400.67元,提交了三河市医院的诊断书和收费收据2张;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关于双方的责任问题,本院查明,邱素苓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10月29日17时许,我正在村民杨海明家让其丈夫修我女儿刘程程的自行车,刘程程哭着进来了说受到了杨利的辱骂。修完车回家时,我听见杨利骂我,我也骂她,我们这骂着,杨利就往北走了。后来,我在家门口那,杨利和付世林夫妇从北边过来了,过来之后,他们还骂我,我也骂他们,付世林上来踢我肚子一脚,我蹲了会儿就起来了,付世林又踢我右肋处一脚,将我踢倒在地,我又起来后,杨利揪着我头发打,我也打杨利但没打着,我两人就互相骂,付世林过来打了我一个嘴巴,后被两位村民劝开。我将女儿送回家后就去找付世林两人要求为我看病,在他们家门口,遇上付世林,我让付世林为我看病,付世林就和我吵了起来,这时杨利拿着一个扫把出来,他们两人将我摁在门口东边打,杨利用扫把打我身上和头部,付世林用脚踢,我还手但没打着他们,后杨利骑在我身上用扫把打,我就抓杨利的脸和脖子。这时我听见有人跟我丈夫刘广说:“你快去看看吧,你媳妇和别人打架呢”。过了一会儿,刘广到付世林家门口西侧问:“你们干什么打架”。付世林拿起一块砖朝刘广砸去,刘广正好回头和刘程程说话,付世林用砖砸到了刘广的后脑勺,刘广就趴在了地上,付世林骑在刘广身上用砖头打刘广的左额头,后来刘广被打的不动了,付世林也就不打了,我和杨利就是互相拽着对方的衣服,我松手后,杨利也松手了。杨利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10月29日17点左右,我家孩子在大街上玩,我追我家孩子时,遇到刘广家的孩子刘程程,刘程程见到我就骂,我也骂她。刘程程就去找她妈邱素苓。邱素苓在赵兰池二儿子家门口骂我,过会邱素苓到她家门口还骂我,我忍不住了也骂她。我的孩子又开始乱跑,我就去追。我丈夫付世林找到我们后,我们就一起回去。当我们走到村小广场西北角时,邱素苓还骂我,并从她家门口拿半块砖朝我跑了过来要砸我,付世林站在我和邱素苓中间用胳膊挡着不让她打我,邱素苓就用砖打在了付世林肩膀上,我急了从侧面推了邱素苓一跟头,邱素苓拿起一块砖,左手揪着我脖领子,要用砖拍我,我就用手抓她拿砖头的手,但没抓到,她就将砖扔了,开始掰我手指头,我们俩就互相抓了起来,我没抓到她,她把我的右脸和脖子抓出了血痕,我将邱素苓扳倒在地上,我就坐在了地上,她就压在我身上,她想咬我手,但没咬到,就咬我左腿根部内侧,接着我们被我家西邻居拉开,我就回家了。我们刚进屋,邱素苓一边骂着一边就进我们院子了,我丈夫出去随后我也出去了,邱素苓右手拿砖左手揪我丈夫的脖领子要拍我丈夫,我丈夫就一直往前走,出了门口以后,邱素苓往东拽。我一出门就看见刘广在我家门口西边站着,邱素苓朝刘广喊“拿砖头拍死他”。刘广从我家厕所上拿了两块砖头,拍在了付世林后脑勺下面,他们俩人就打付世林,这时我家孩子拽着我,我就把孩子扔那跑了过去,我刚到那,看见一个人仰躺在地上,一个人趴在仰躺的人的上面,我以为是我丈夫仰躺在地上,我就拽趴在上面的人,发现是我丈夫。这时邱素苓过来拽着我左肩,我拽着她的肩膀,我俩又相互扭打起来,她趁我不注意将我带着的白金项链抓下来扔了。我丈夫过来后我们两人都将手松开了。之后,刘广往西走,邱素苓说“躺地上,不许动”,刘广接着往前走,走到我家门口西边躺在了地上。付世林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10月29日17时左右,我妻子杨利打电话说刘广妻子骂她,我说你别理她。我这就回家。我回到家,刘广妻子还骂我妻子,我妻子也骂她,刘广妻子上前抓我妻子脸一下,我妻子也抓她,二人就互相抓,旁人将他们拉开了,我就拽我妻子,刘广妻子捡起一块石头砸我胳膊一下,她们两人还是互相撕扯,刘广妻子将我妻子的右脸抓出了血痕,我踹了刘广妻子腿部一下把她踹倒,旁人将我拽走了。她们两人还是互相撕扯,旁人又将她们拉开,她们就不打了。我们就回家了。18时左右,我从厕所出来,刘广妻子来到我家厢房处,一只手拿一块砖、另一只手拿一块石头,说要打死我,我就将她推出家门口。我看见刘广向我跑来,刘广从我家厕所墙外拿了两块石头,第一块石头砸向我左腿膝盖上。刘广夫妻把我按在地上,不知是谁用石头砸我右肋一下,我妻子从家出来与刘广妻子打起来,刘广按着我用拳头打我胸部,我用左胳膊搂着刘广脖子一翻身,将刘广按在地上,刘广的脸着地,咬我左胳膊腕处,我用拳头打刘广后脑部一下,我站起来后看见我妻子和刘广妻子正在相互撕扯,我妻子的脖子右侧和鼻子下面被邱素苓抓流血了。刘广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2年10月29日17时30分左右,我妻子邱素苓打电话说被付世林夫妇打了,叫我回去,我回去后就报了警。我妻子要让对方给看病去,就去付世林家了。我怕他们打起来,随后我也去了。我到后,看见付世林夫妇正在打我妻子。付世林以为我是去打架的,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打我额头和后脑处各一下,我当时就晕了倒在地上,他还是打我,我咬没咬记不清了。三河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三公(段)决字(2012)第004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付世林处罚款500元,对刘广处罚款300元,对邱素苓和杨利各处罚款2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知,原、被告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因此,双方系互殴。对于原告邱素苓的受伤,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二被告虽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本院确定的双方的责任比例,被告付世林、杨利应共同赔偿原告200.34元(400.67元×5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世林、杨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邱素苓医疗费人民币200.34元。二、被告付世林、杨利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邱素苓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素苓负担75元(已预交),被告付世林、杨利负担7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