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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扈本环与被执行人郎庆霞、王功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本环,郎庆霞,王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2329号申请执行人扈本环。被执行人郎庆霞。被执行人王功庆。申请执行人扈本环与被执行人郎庆霞、王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4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已执行8600元,且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查封两被执行人房产两处,案外人提出异议,正在处理。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3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宋德宝审判员  于东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保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