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孙全生与李金平同居析产纠纷(2013)金执字第001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生,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孙全生,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宝鸡市陈仓区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谢家崖村*组。被执行人李金平,女,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人,住宝鸡市金台区新春村*组。孙全生与李金平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金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全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平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新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