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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佟得龙与代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得龙,代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佟得龙,居民。被执行人代宝华,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代宝华及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