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民监三抗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监三抗字第0002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武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抗(2013)4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林审 判 员 王宗喜代理审判员 宗澄宇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王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