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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艾万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万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万江,男,生于1991年3月6日,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1月21日转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万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月、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艾万江窜至南阳市卧龙路钱柜KTV南边道内的中青网络家园,将许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万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艾万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艾万江窜至南阳市卧龙路钱柜KTV南边道内中青网络家园,将许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推车行至南阳市七一路卧龙区委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艾万江的供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的价值鉴定;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艾万江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艾万江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万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梅振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