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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益善与梅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善,梅存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王益善,居民。被告梅存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梅书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善与被告梅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善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善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益善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