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灶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益善与梅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善,梅存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王益善,居民。被告梅存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梅书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善与被告梅存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善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善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益善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