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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费执字第67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贾瑞文与李成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文,李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676-19号申请执行人贾瑞文,居民。被执行人李成海,居民。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费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成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