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67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贾瑞文与李成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文,李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676-19号申请执行人贾瑞文,居民。被执行人李成海,居民。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费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成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