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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47号原告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号3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曹宏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旭,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晋霞,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599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江,经理。被告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洪伟,经理。被告太原绿缘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79号1幢。法定代表人赵存久,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分公司、东方家园太原绿缘建材家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太原绿缘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山西启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宋志兰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吕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