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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孟宪龙与徐玉山、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宪龙;徐玉山;刘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孟宪龙,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徐玉山,男,1972年6月2日生,回族,干部,住所地睢县。被告刘晓红,女,现年42岁,回族,工人,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龙诉被告徐玉山、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中勇审 判 员  李相龙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俊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