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孙毅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仁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孙毅,鲁仁根,沈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毅。原审被告鲁仁根。原审被告沈海荣。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5号民���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越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越城区直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孙毅以原审被告鲁仁根、沈海荣、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原审被告鲁仁根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王家埭村6-32号。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