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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长宝与黄友顺、王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宝,黄友顺,王永,胡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宝。被执行人黄友顺。被执行人王永。被执行人胡志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3)中执字第1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黄友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南路3号院2号楼4单元XX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陈长宝与被执行人黄友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友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南路3号院2号楼4单元44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