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