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旅游出版社、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旅游出版社,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225031。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中山一路30号之一(一至三楼)。法定代表人马鹏。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