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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成明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成明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12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明谟,男,汉族,XX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成明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保全费82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