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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邓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荣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长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