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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林古”,经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伟新,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雪松,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陈伟新、汪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2晚,被告人杜某甲获悉妻子当日下午在家中被杜某壬(绰号“大炮”)猥亵后,于次日早上从广东佛山赶回家中,2012年11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家门口欲拦路过的杜某壬询问此事,见杜某壬快步离开,认为杜某壬做贼心虚,遂同父亲杜某丙各持一根木棍追赶杜某壬,追至杜某壬家中因未找到杜某壬,就同其父亲用木棍砸杜某壬一楼的门窗宣泄。后得知杜某壬已逃至其弟杜某乙家,被告人杜某甲随后持木棍追至杜某乙家,在杜某乙家厨房内,先用木棍击打杜某壬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随后将其按倒在地用拳头击打脸部、头部,并用木棍连续击打小腿,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杜某壬则被送往安远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杜某壬因受钝器击打导致颅内出血,属重伤甲级;被告人杜某甲为右手擦伤,属轻微伤丙级。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甲辩称:如果被害人不是猥亵我妻子,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如果被害人不去拿刀,我就不会拿木棍打他,被害人合理的费用我会承担。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本案的发生,被告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杜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晚,在广东佛山的被告人杜某甲获悉妻子当日下午在家中被杜某壬(绰号“大炮”)猥亵后,于次日早上回到家中,上午9时许,被害人杜某壬路过被告人杜某甲家门前,被告人杜某甲便上前与被害人杜某壬打招呼,被害人杜某壬就快步离开,被告人杜某甲认为杜某壬做贼心虚,遂同父亲杜某丙各持木棍追赶杜某壬,追至杜某壬家中因未见杜某壬,就同其父亲用木棍将被害人杜某壬的门窗砸坏。后得知杜某壬已逃至其弟杜某乙家,被告人杜某甲持木棍追至杜某乙家,在杜某乙家厨房内,用木棍将被害人杜某壬打倒在地,随后又用拳头、木棍击打被害人杜某壬头部、脸部和腿部。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杜某壬则被送往安远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杜某壬因受钝器击打导致颅内出血,属重伤甲级。另查明,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杜某甲家属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26000元,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被告人杜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壬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6000元,并当场付清全部款项,取得了被害人杜某壬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杜某壬撤回对被告人杜某甲的民事诉讼,并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杜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杜某壬的陈述2012年11月23日上午9点多钟,我拿着一只粪箕去摘菜,经过杜某丙家门口,“林古”问我去那里?我说去摘菜。“林古”又拿出烟叫我吸烟,我没有接,然后我就走了,去了我弟弟杜某乙家中。过了一会儿,杜某丙和他女婿,还有“林古”三人就拿着木棍追到我弟弟杜某乙家门坪上,我看到他们后就进厨房躲他们,“林古”就冲进厨房,用木棍往我头顶左侧砸了一棍,把我打晕了,然后把我按在地上打,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11月22日下午,我去割蕃薯藤,经过杜某丙家里,因口喝就想去他家喝杯茶,我进他家客厅后,看见“林古”妻子在客厅,我就进去自己倒了杯茶喝,还没喝完,“林古”妻子的一个朋友过来了,“林古”的妻子就出门去接她,然后,我就离开了,当时是下午4点30分左右。(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乙的证言今天上午我哥从他家跑向我家,我们两家相距有二、三百米远,追他的是杜海林的母亲,她手中拿了一根木棍,而我哥是空手,我看到这情况,我就问:干什么?我哥就说:我没有动她的人(指与杜海林老婆没有不正当关系),杜海林母亲追到距我家有十多米远的地方时,我就站出来对她讲:要分清楚事情来。而她没理我,就用手机打电话,我哥就在我家门口站着,杜海林母亲没再过来,但过了二、三分钟,杜海林和他父亲、妹夫、妹妹也追过来了,他们手中都拿着木棍,我哥看到对方人多,就跑进我家厨房内去躲,杜海林见状就带头冲向我家厨房,我想过去阻止他们,叫他们要弄清楚事情来。杜某丙抓住我的头发,拉住了我。杜海林便说“不关你的事,跟你没什么瓜葛,是你哥的事。而杜某丙拉住我时,还对我说:不关你的事,你的老婆也不让人家睡。我被拉住后,杜海林等人就冲进我家厨房内去打我哥,我听到里面打斗的声音,还有我哥喊“救命”的声音,我走到厨房门口想进去救,又被杜某丙拉住了,我母亲见状也过去想拉开他们,但没有成功,我看我哥被他们打倒蹲在厨房灶台下面,杜海林用棍乱打我哥,打了一段时间后,他出来了,我进厨房看到我哥坐在厨房地上,头上、脸上都有血,我们把他扶起来,他坐不稳,后来“110”的民警来了,我们就送我哥去了医院。2、证人杜某丙的证言今天上午8点钟,我儿子从广东坐车回到家里,回来后他就很不高兴,饭也吃不下,过了不久,杜某壬也到我家门口,我说叫他到家里坐坐,我并对我儿子说:“大炮”来了。我儿子就马上出来,并叫杜某壬到我家抽支烟,但杜某壬看见我儿子就走,我和杜某甲去追,我儿子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我也拿了一根木棍,追到杜某壬家时,他家门锁了,也不见杜某壬,我和我儿子就用木棍砸了他家一楼的两个窗户,还砸了几下他家的门,后来我和我儿子到了杜某乙家,杜某壬见我们拿着棍,就冲进厨房,说要拿刀跟我们拼了,我儿子也冲进了厨房,后来我进到厨房时,看见我儿子把杜某壬按在杜某乙家厨房的灶炉下面,杜某壬的嘴角有血迹,我就上前用木棍抽了杜某壬的小腿三下,然后我看见杜某乙想冲过来打我儿子,我就拉住杜某乙,杜某乙用拳头往我有胸口推了一下,后来我们被劝架的人拉开了。3、证人唐某甲的证言昨天下午三点多,我午觉起来后在客厅看电视,看了十多分钟的时候,“大炮”到我家客厅隔壁的卫生间上了一趟厕所,然后,他走进客厅里,并对我说:你家公家婆都去哪里了?我回答说:都上果园了。“大炮”就站在我家客厅,边喝茶边自己搬凳子在我对面坐了下来,就对我说:你又快要做妈妈了,我又要做大伯了。我就没理他,随后他就坐在凳子上伸出手隔着衣服摸我的胸部,当是我很生气,就用电视机的遥控器去打他,他当时躲开了,我马上站起来,“大炮”见我站起来后,就冲上来从侧面抱住我,同时用左手摸我胸部,我因为怀孕没用大力去挣扎,“大炮”当时一直隔着衣服摸我胸部,并将我里面的衣服往上掀起来,我就拼命扯着衣服不让他掀上去,在我们拉扯过程中,我朋友唐某丙来到我家,她在门口叫我,“大炮”听到有人叫我就松开了手,并马上坐在凳子上,装着没事一样,看到唐某丙来了也没有走,还在那里问我们怎么绣十字绣,而看我们还是不理他之后,就自己走了。当晚,我就发了短信给我老公杜某甲。第二天,我老公回到家中,我把事情经过告诉他,没过多久,“大炮”又来到我家,之后我老公和“大炮”都走了,以后的事情我不知道。4、证人唐某乙的证言昨天晚上十一点多,接到儿子杜某甲的电话,说他老婆差点被人强奸了,问我知道不知道?我接电话后,来到我儿媳唐某甲房间,问她怎么回事。唐某甲边哭边说:下午四时左右,“大炮”来到我家,在客厅摸了她。今天早上我儿子杜某甲从广东回到家中,上午八时多,我和杜某甲站在家门口,这时见杜某壬挑着粪箕过来,我儿子就过去跟他打招呼,并叫他抽烟,杜某壬一见到我儿子马上就跑,我儿子见他跑就追上去,而我也跟着追过去,当时杜某壬往他弟弟杜某乙家跑,我追到杜某乙家门口时,见杜某壬一手拿着石头,一手拿着衣叉,这时我儿子也过来了,杜某壬见我儿子过来了,就用手中的石头砸过去,我儿子连忙闪了一下,然后杜某壬对我儿子说:一刀削了你。说完,就跑进杜某乙的家里,我儿子也连忙追进去,等我走进杜某乙的家里,见杜某甲把杜某壬按倒在地上,杜某壬就用嘴咬杜某甲的手,杜某甲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一拳,这时我就过去拉我儿子,而这时周围的人过来拉开他们,我和儿子回家了。5、证人杜某丁的证言2012年11月23日上午,我来到娘家摘菜,回家后,发现我哥杜某甲回来了,我问我哥因什么事回家。我哥说22日下午,杜某壬跑到他家里摸了我嫂子。上午九时左右,杜某壬干活经过我家门口,我看见就说:“大炮”又跑这里干什么?我哥听到也走到门口,想发烟给“大炮”抽,“大炮”不肯接,神情慌张的走了,我哥这时就肯定“大炮”摸了我嫂子,因为“大炮”会抽烟,以前我哥发烟给他,他都会接。这时我哥和我父亲就去追“大炮”,我母亲则走另外一条路去追,我父亲和哥追到“大炮”家里,我因穿高跟鞋走不快,还在后面,当时我听到“大炮”家有砸玻璃等物品的响声,事后知道是我哥和我父亲砸了“大炮”家的门窗。然后,我往我妈那边走,在路上听到我母亲打电话说:他在这边(指杜某壬),还想用棍打我。我过去后,就看见杜某壬在他兄弟家里,手上拿着块木板,我就对他说:你眼睛看到哪里去了,敢动我嫂子。杜某壬则没有吭声。后来我父亲和哥哥也到了杜某壬兄弟家里,杜某壬看见他们后,就冲进厨房,说要拿刀和我们拼了。杜某壬冲进厨房,我哥也冲了进去,我父亲和母亲也跟着进了厨房,我则在外面拉着杜某壬的母亲,叫他不要进去,这么老了不要弄伤了。杜某壬的兄弟好像也进了厨房,后来我父亲把杜某壬的兄弟拉出了门口,然后我和杜某壬的母亲也进了厨房,看见我哥把杜某壬按在灶炉与水缸之间的地上,我和我母亲就去拉我哥,叫他不要打了,我哥松手后,杜某壬还躺在地上,然后我们就走了。6、证人唐某丙的证言2012年11月22日下午三时左右,我骑电动车来到唐某甲家,在附近的路口时我就大声喊她的名字,因为当时我怕家的狗会咬人,我喊了唐某甲的名字后,她当时就应了我,并从屋里出来站在大厅门口等我,于是,我就下车去了她家,她当时就与我一起走到她家客厅里,当时我一进客厅就发现还有一个中年男子也在那里,唐某甲当时没理会那男子,于时我就把十字绣拿出来和唐某甲一起看,而这个时候,原来坐在凳子上的那个中年男子也自己凑过来和我们搭话,我们都没有理他,我觉得这男子很无聊,我都不认识他,他却主动过来问我这个,问我那个,约半小时的时间,他见我们不理他,就自己走了。7、证人杜某戊的证言2012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至十时的时候,我看见杜某丙和他的妻子两人手上分别拿着木棍和扁担往杜某乙家赶去,边走边说:杜某壬摸了他的儿媳妇之类的话,我听到后,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也去了杜某乙家,因为我知道他们拿着器械肯定是去打架,到了杜某乙家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我看见杜某丙的女婿拿根木棍站在杜某乙家厨房门口,杜某丙的妻子也站在门口,我就上前将杜某丙的女婿从门口拉开,对他说:不要打架。然后,我看见杜某丙也在厨房门口拿根木棍,杜某丙的儿子“林古”则对倒在厨房灶台边地上的杜某壬拳打脚踢,过了几分钟“林古”一家人在大家的劝说下离开了。8、证人杜某己的证言2012年农历10月10日上午十时左右,我去买菜,从杜某乙家经过,看见杜某丙的妻子拿根木棍站在杜世祥(大炮哥哥)家门口,“大炮”则往杜某乙的厨房走去,我就问了句:你们在这里干什么?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又去了杜某乙家中想帮忙劝架,但是我到了后,他们已经打完架了,我就听见“大炮”在杜某乙家厨房里哭,我没有进去看,“林古”、杜某丙等人则站在杜某乙家门坪上,我就上前将“林古”推开,叫他们回家,“林古”等人走后,我就回家了。9、证人杜某庚的证言2012年农历10月10日上午九点多钟,我回家路过杜某乙家,看见杜某丙夫妇和他的女婿三人拿着木棍在追“大炮”,我就拉住杜某丙,对他说:“杜某丙,你做什么?都是自家人,不要打架。”杜某丙不理我,后来“大炮”进了杜某乙家厨房,杜某丙夫妻也进了厨房,当时人很多,他们在厨房打架,我进不去。当时杜某丙女婿也想冲进去打,救架的人拉住了他,并对他说:你不要进去打,你进去打,我就打你。然后,他就没有进去。我听到“大炮”在里面哭,“林古”从厨房出来,当时我问杜某丙为什么要打“大炮”?他说:“大炮”摸了其儿媳妇。后来,我叫杜某乙打“110”,我就离开了。10、证人杜某辛的证言那天上午九时许,我当时在我家楼上,听见隔壁楼下有很多人吵闹的声音,还有人在哭,我就下楼过去看,知道杜某丙一家与“大炮”打了架,我就过去对杜某丙说:不要打人,你的女婿怎么可以跑这里来打人?杜某丙则对我说:你过来,我跟你讲,“大炮”摸了我儿媳妇。这时我儿子跑过来把我拉开了,叫我不要理闲事。我又对杜某丙说:不要打出人命,打死人就不好搞。杜某庚也对杜某丙说:你们不要这样,会打死人的。杜某丙则对他说:你的媳妇被人摸了,你会怎样。后来“大炮”从杜某乙的厨房出来,头顶上出血,脸部都是血。1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11月23日上午,当时我正在家里,看见杜某丙的妻子唐某乙来了我家,看见杜某壬在我家后,她就拿手机打电话说:“大炮”在这里。之后杜某丙和他儿子、女儿、女婿也过来了,其中杜某丙的儿子从我家门口捡了个砖头,杜某丙和其他人都拿着一米左右长的杂木棍,然后他们把杜某壬追进了我家厨房里,杜某丙的儿子、妻子和女儿三个人在厨房里关着门打杜某壬,杜某丙和他的女婿则没进厨房,我推开厨房门后,就看见杜某丙的儿子用砖头砸杜某壬的头部,杜某丙的妻子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杜某丙的女儿也在厨房里面,我就在那里求他们不要打了,后来很多人劝架,把他们拉开了。(三)、被告人供述2012年11月22日晚上十一时左右,我当时在广东省佛山市接到我妻子发给我的短信,短信的意思是她在家里被人摸了。我回短信问是谁?她说是“大炮”。然后,我因心情很急,没等她回我短信,我就打电话过去,我妻子告诉我:昨天下午“大炮”跑到我家里,对她动手动脚,摸了她的胸部。听到这事后,我就于2012年11月23日早上一时从广东租车往家里赶,到了2012年11月23日早上八时,赶回家里,我在家休息了一个多小时,也就是今天上午九时许,看见杜某壬从我家门前的井边经过,我过去对他说:“大炮抽根烟来。”杜某壬就神情紧张地说:“不用,不用。”然后往他家的菜园那边走。我当时想了一下,他以前是会抽烟的,越想越不对劲,感觉他肯定是摸了我老婆,做贼心虚。于是我从我家房子侧边屋檐下柴堆里拿了根木棍,去追杜某壬,我父亲也拿了根扁担跟我一起追,我母亲则没有拿器械,从另外一条路去追杜某壬。前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我母亲,告诉她我妻子被杜某壬摸的事。杜某壬看见我们追他,他就跑。我和父亲就去追,结果没追上。然后,我和我父亲杜某丙去了杜某壬的家里,动手将他家一楼的三个窗子砸烂了,将他家的门也砸了几棍,是我和我父亲一起动的手,在我们砸杜某壬家门窗的过程中,我母亲唐桂添打了个电话给我,说“大炮”在他弟弟(林仔)家里,我母亲拉着他不让他走,“大炮”想拿棍打我母亲。听到后,我和父亲就去了“林仔”的家里,杜某壬看见我时,我和他相隔五、六米远的样子,他就打开“林仔”厨房门,并说:“我拿刀跟你们拼了。”然后冲向厨房里面,我就冲进厨房用木棍往他头上砸了一下,把他打倒在地,然后,把他按在厨房水缸与灶炉之间,用木棍击打他的腿部,他当时咬了我一口,咬在我右手食指和手背上,我就往他嘴上打了一拳,把他左边嘴角打出了血,他随手拿了根木棍往我右手背打了一棍。我父亲看见我和杜某壬在打架,也上前用扁担打了杜某壬的小腿几下,然后杜某壬的亲戚、兄弟就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就回了家。(四)、辩认笔录。证人唐某丙从若干张照片中辩认出杜某壬就是案发前天下午在杜某甲家的哪位中年男子。(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六)、鉴定结论安公刑法字第(2012)2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杜某壬系重伤甲级。(七)、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于2012年11月23日中午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提取笔录。从137××××8658杜某甲的手机中提取了四条信息和被告人杜某甲案发时所穿裤子中的血迹。3、自述材料。被告人杜某甲自述了案发的原因和经过4、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杜某壬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5、收条二张。证实被告人杜某甲支付了被害人杜某壬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6000元。6、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杜某壬及其家属的谅解。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生于1981年10月5日。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甲属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和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罪表现;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以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杜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苏玉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人民陪审员  曾庆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