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全玉清与米建东、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清,米建东,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全玉清。委托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建东。被告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ANDEEPSANKARANKUTTYNAIR。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受理的原告全玉清与被告米建东、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全玉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玉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玉清撤回对艾默生富塞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