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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西乡人。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立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XXX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2012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其前妻XXX家要私章,期间双方因子女、房屋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顺手拿起一把菜刀砍在XXX头部,造成XXX头部右枕骨骨折。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XXX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2年10月12日双方就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审查,该协议自愿、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物证菜刀一把、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证人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XXX原系夫妻关系,虽协议离婚,也应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XXX身体,致XXX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庭审中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穆光华????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杨??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