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