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小花诉姜效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花,姜效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郑小花,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姜效敬,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郑小花诉被告姜效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花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效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花撤回对被告姜效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