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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小花诉姜效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花,姜效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郑小花,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姜效敬,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郑小花诉被告姜效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花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效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花撤回对被告姜效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