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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巫溪县峰灵煤矿与巫溪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峰灵煤矿,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巫溪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巫法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巫溪县峰灵煤矿。法定代表人熊玉香,系该煤矿负责人。被告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镇镇长。被告巫溪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光才,系该局局长。巫溪县峰灵煤矿诉巫溪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巫溪县峰灵煤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峰灵煤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峰灵煤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巫溪县峰灵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陈家寿审 判 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