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镇经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颜义斌与管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义斌;管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经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颜义斌。委托代理人聂经伦。被告管红军。原告颜义斌与被告管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义斌的委托代理人聂经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管红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管红军分别于2012年4月20日、2012年4月22日共向原告颜义斌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012年4月28日还款;逾期未全额还款的,另支付全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后被告逾期未能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管红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20日,被告管红军向原告颜义斌借款2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向颜义斌借款2000元;月利率2%;2012年4月28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全额还款,除归还全额本金外,另支付全额的20%作为违约金;抵押物苏LD3641吉利自由舰等。2012年4月22日,被告管红军向原告颜义斌借款6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向颜义斌借款6000元;月利率2%;2012年4月28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全额还款,除归还全额本金外,另支付全额的20%作为违约金;抵押物定苏LD3641吉利自由舰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上述车辆交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到期后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逾期未全额还款,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按全额本金的20%另支付违约金,即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红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颜义斌借款8000元。二、被告管红军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颜义斌违约金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56元,由被告管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震人民陪审员  高文霞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萍香(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