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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叶笃兴与戴海霞、周晓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笃兴,戴海霞,周晓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笃兴。委托委托人:赵爱宝,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海霞。原审被告:周晓荣。上诉人叶笃兴因与被上诉人戴海霞、原审被告周晓荣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塘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叶笃兴以二审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请求不一致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笃兴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笃兴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叶笃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潘爽爽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