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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中商国际面料展贸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商国际面料展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林。委托代理人:程世峰。委托代理人:余六永。被告:绍兴县中商国际面料展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中商国际面料展贸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00元,减半收取42550元,由原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