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