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赵振福,金宏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王爱琴。被告赵振福。委托代理人黄金丹。被告金宏春。委托代理人陈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赵振福、金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琴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