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莲芬,北海鹏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何莲芬,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华润公寓*幢*单元***号。被执行人北海鹏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华润公寓负一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卢嘉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莲芬与被执行人北海鹏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伞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