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胡孟强与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强,陈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胡孟强。委托代理人:丁顺安。被告:陈源。原告胡孟强诉被告陈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孟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孟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宇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