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问莉莉、候芳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问莉莉,候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59号申请人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陈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问莉莉,女。被执行人候芳莉,女。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问莉莉、候芳莉借款合同一案,(2010)白证经字第270号债权公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问莉莉、候芳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执行款11016.78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公证处(2010)白证经字第270号债权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