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能草与被执行人路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草,路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能草,女。被执行人:路振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能草与被执行人路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振民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