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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应永良与郑建太、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太,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太。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永良。(原审被告)郑祖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贵门乡东坞村**号。(原审第三人)吴国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环峰村***号。上诉人郑建太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建太认为,其与应永良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也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原告提交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是吴国强与应永良所签,并无郑建太签名。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所涉《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合同发生纠纷可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