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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负责人甄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净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39号院,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招、投标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本县,故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林玉审判员  赵乖秀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