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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闫玉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春,肥东县大韩金和建材厂,夏和平,施永忠,韩斌,温金龙,温祖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闫玉春,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大韩金和建材厂。负责人:夏和平,厂长。被执行人:夏和平。被执行人:施永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韩斌,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温金龙,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温祖培,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太平村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和平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和平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