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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德亩与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亩,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38-1号原告:崔德亩,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章敦学,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崔德亩诉被告章敦学、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