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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柳邦刚与杨富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邦刚,杨富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柳邦刚。被告:杨富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邦刚与被告杨富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邦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