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肖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正阳镇。被告朱某某,男,现年约50岁,汉族,住岚皋县孟石岭乡。被告肖某某,男,现年约30岁,汉族,住平利县正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印 伟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