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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肖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正阳镇。被告朱某某,男,现年约50岁,汉族,住岚皋县孟石岭乡。被告肖某某,男,现年约30岁,汉族,住平利县正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印 伟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