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唐超、张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超;张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61105-5。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被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张小龙。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唐超、张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唐超偿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95000元。二、被执行人张小龙对唐超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7元、执行费440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超交纳了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张小龙银行帐户上扣划了33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