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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唐超、张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超;张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61105-5。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被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张小龙。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唐超、张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唐超偿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95000元。二、被执行人张小龙对唐超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7元、执行费440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超交纳了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张小龙银行帐户上扣划了33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