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