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立一民终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冬梅、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梅,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王秀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立一民终第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冬梅,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王秀丽,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刘冬梅因与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王秀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冬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梅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刘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卫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