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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立一民终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冬梅、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梅,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王秀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立一民终第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冬梅,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王秀丽,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刘冬梅因与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居民委员会、王秀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冬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冬梅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刘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卫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